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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审议通过将施行
[ 编辑:admin | 时间:2020-11-19 08:56:04 | 浏览:1909次 | 来源:中国市政建设网 | 作者: ]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1日第二十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18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举行《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就《办法》颁布施行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框架作以进一步介绍和解读。

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无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直接上位法,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同时借鉴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及广州、青岛等地的立法经验。《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信息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应当实行规划统筹。《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分别负责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且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地下空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从源头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且应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衔接,从整体统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此外,还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应当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更新和管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并纳入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从而确保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办法》强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轨道交通、人防等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沈阳鼓励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系统智能化建设。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按照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处于停滞状态超30天的,应当采取路面恢复措施。

据介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利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为查询、利用地下管线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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