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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解决农村路灯电费问题
[ 编辑:admin | 时间:2013-04-09 15:16:47 | 浏览:4041次 | 来源:人民政协网 | 作者: ]
    近年来,各地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农村路灯数量的增加,给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方便。但是,农村路灯的管理、维护及电费成本也增加了村集体或农民的经济负担。据调查,福建省一个村庄一年的路灯电费需上万元。大的村庄甚至达到五六万元。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大都较差,尤其是一些经济薄弱的“空壳村”,负担不起路灯照明电费,有的村则由村民按户分摊路灯电费,有的只好逢年过节和特殊情况才开路灯或干脆不用路灯。这种情况使农村路灯成为摆设而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对此,农村干部群众意见很大,反映强烈。

  据了解,我国农村路灯用电价格分类并不统一。《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部分电价分类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商350号)将“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的公共交通照明(包括城市及农村路灯)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当时“居民生活用电”与“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相差不大。但几年来的电价调整,特别是2011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照明用电”、“商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后,农村路灯电价进一步提高,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差距较大。如2012年7月1日起执行电价,居民生活用电0.533元/千瓦时(合表用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313元/千瓦时。

  解决好农村路灯电价问题,让农村路灯亮起来,有利于方便村民晚间出行、改善农村社会治安、活跃农村经济文化,是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建设美丽农村的重要内容。为此建议:

  一、建议省物价部门尽快将农村路灯电价分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

  农村路灯是一项保障居民生活的基本公共服务,其电费无论是村集体承担还是村民分摊,实质上都是居民自费用电行为,不存在“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管理”情况。因此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价明显不合理。调查中,不仅农村干部群众对此难以理解,一些基层物价部门和电力公司的同志也认为农村路灯电价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合适,应该调整。

  二、对农村路灯用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目前城市路灯由市政部门统一管理维护,电费大都由电价中包含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支出。虽然农村各类用电电价也同样提取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每度1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每度1.1分钱),但基本没有用到农村。这对农村群众是不公平的。为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减轻村集体和农民经济负担,建议政府出台政策对农村路灯用电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一是农村电费提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二是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支持,以确保农村路灯“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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