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企业AAA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启动 • • 2018年企业AAA级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启动 •
找资讯

TOP
《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 编辑:admin | 时间:2017-05-17 09:06:50 | 浏览:808次 | 来源:中国市政建设网 | 作者: ]
    5月12日上午,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苏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实施范围是全苏州大市。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目前,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监管等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于是,城市建设中的“马路拉链”、道路被各部门反复开挖现象时常出现。
 
    《办法》规定,管线开工必须申报施工许可,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施工过程可能影响邻近地下管线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召集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的要求,签订保护协议,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相关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与配合。
 
    《办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
 
    拥有准确详细的信息是地下管线管理的基础,因此,《办法》专门对地下管线信息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苏州市地下管线主要有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六大类型。
 
    根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仅苏州市市区(包括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市政道路下面就埋设管线超3万公里,大市范围内探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约7万公里。
 
    错综复杂的管线不断延伸、扩容,以及直接在地下埋设的方式,使得地下管线底数不清、分布不明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和完善地下管线信息基础平台迫在眉睫。《办法》规定,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建立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等信息输入系统,实现动态更新。县(区)级地下管线基础信息平台应当与市级平台对接。届时,苏州大市管辖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信息将被基本掌握,这将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更为可靠、详尽的基础资料。
 
首次规范综合管廊管理
 
    综合管廊是新兴事物,对其建设运营进行规范也是《办法》创新之处。综合管廊作为集中敷设各类管线的城市基础设施,一方面为各类城市生命管线提供一个安全的“家”,同时也为整个城市的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办法》用单独一章,明确了综合管廊的规划要求、建设标准和运营维护等管理制度。
 
    新规规定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担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办法》从保护综合管廊安全角度考虑,设定综合管廊的安全保护区。


 
】 【打印】【繁体】 【投稿】 【关闭】【评论】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评论
称呼:
验证码: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