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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井、水表及表后设施 由供水企业负责
[ 编辑:admin | 时间:2012-12-21 10:43:13 | 浏览:1400次 | 来源:半岛晨报 | 作者: ]
     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5月1日,《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正式施行,《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大连市自来水集团统计数据显示,由于新条例对维修责任的重新划分,全市将有56万户居民从中受益。截至12月中旬,自来水集团已为居民维修室内管线报修4.2万件。

        责任不明确导致修水管艰难

        1995年施行的《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在加强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大连市全域城市化的不断推进,相关内容已不能适应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

        直接影响群众日常生活的供水设施维修问题,是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按照原条例的规定,自来水公司负责建筑物1.5米以外的管线和楼外水表的维修,1.5米红线到室内的管线设施维修由产权单位、物业及用户负责;而《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则规定,供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

        大连市水务局局长郎连和表示,由于供水设施维修权利义务不对等,供水企业对房改房、商品房的维修工作得不到资金支持。市民则反映,不少物业公司拒绝承担维修责任。购买产权房的居民,公用管线维修需住户共同承担维修费用,住户间往往也很难达成一致。法规间的不协调、不一致,责任上的不清晰、不明确,导致部分居民的供水设施维修成了三不管的老大难问题。

        1.5米红线取消,责任分清了

        新的矛盾和问题引起了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及时启动了立法程序,在2003年6月和8月的两次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了《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但因为供水设施维修责任难以界定、维修费用无法落实等原因,法规未能获得通过,最终只能搁置审议。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编制2011年度立法计划时,再次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列入常委会的审议项目。

        今年2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二审通过了《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该条例在供水用水维修责任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用户,表井、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单位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外的,室内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室外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使用公共供水的居民用户,终端水表在用户室内的,终端水表及表后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表前设施由居民用户或者房屋所有人负责。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的自建筑物墙外一点五米至居民用户水表部分产生的维修费,由政府统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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