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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编辑:admin | 时间:2013-04-01 14:10:51
| 浏览:1143次 | 来源:http://www.enorth.com.cn | 作者: ]
永久保护绿地、屋顶绿化、城市绿道建设……这些在城市绿化建设领域涌现的新名词,已写入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望成为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性法规明确的内容。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注重从源头治理城市绿化建设领域的诸多乱象,用规划控制的手段来保护现有绿地以及城市重要生态景观区域。 城市绿化规划获强制性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武汉市规划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各类绿地划定“绿线”。 条例草案还明确,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市政府应当将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个设立“永久保护绿地”概念的地方法规。“就是用规划控制的手段来保护现有绿地以及城市重要生态景观区域。”武汉市有关部门在立法说明中说。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了应当纳入永久保护绿地的具体范围,除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以外,还将湖泊、山体、江滩等具有武汉市山水资源特色的区域也纳入该范围。 记者注意到,为加强对“绿线”的保护,条例草案还注重理顺改变绿化规划审批与调整绿线之间的逻辑关系,将“绿线”的调整上升到源头——从修改城市绿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层面进行控制和管理,并明确规划主管部门和绿化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 条例草案规定:“确需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为加强对规划绿化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及其落实,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将规划绿化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并明确规划绿化用地的建设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将行业标准上升为地方法律 据了解,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规范缺乏强制性标准,缺乏与相关行业规范的融合。 在立法说明中,武汉市有关部门提到,在已颁布的国家建设行业强制性标准中,有关园林绿化的内容比较薄弱:在《城市给排水设计规范中》,关于管道铺设写有“凡与铁路交叉处,应遵照铁路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但是翻遍全文也找不到一处应遵照某某绿化设计规范的文字;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中,规定了城市道路绿地的设置比例以及车道、人行道的具体宽度要求,但是对绿带的宽度却只字未提。 “将园林绿化行业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律规范,是本次城市绿化地方性立法的一次重点突破。”武汉市有关部门表示。 为防止“屡种屡死”的现象,条例草案第14条引入“适地适树”原则,明确要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适宜本市绿化建设的树种规划;要求选用外地树种和胸径大于20厘米树木时,应当进行安全论证。
同时,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其他重要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审批、居住区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内容要求中,条例草案明确将行道树最小胸径、行车安全视线、乔木灌木比例、植物种植面积以及《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等行业标准规范的内容纳入。 相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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